8月初的一个夜晚,辖区居民王先生和妻子购物回家经过一处道路施工地段时,路灯没亮,夫妻俩眼前一片黢黑,王先生一不小心撞到护栏,膝盖受了伤,血流不止。当时他和妻子急着去医院,没有立即报警,到医院治疗后打了破伤风并缝了3针,花费近千元。病情好转后,王先生找到施工方要求赔偿,但却碰了壁:“施工方原本不承认,后来倒是承认了这件事,但一说到给钱,就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

于是王先生来到洪山区司法局梨园司法所申请调解,并详细描述了事发当晚的情况。听了王先生的讲述,调解员来到施工现场勘察:事发之地为路口,因工程已近完工,施工护栏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路灯也如王先生所说“熄了火”。为保障其他路人出行安全,调解员先找到路政施工方,要求立即修复损坏的路灯,安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意外。
随后,调解员向施工方说明,没有警示标志是导致王先生受伤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伤者的赔偿请求合理合法,建议施工方尽快进行赔偿,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后,施工方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愿意承担责任,并当场给付所有医药费。
主办 | 中共洪山区委宣传部、洪山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 邓洲(通讯员 沈文琪 李曌)
美编丨汪子楚 责编丨夏旻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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