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老张终于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书,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231647.75元。历时两年多,老张的合法权益在洪山法援帮助下得以维护。
老张是武汉某国企的一名老员工,自1982年入职以来,已从事摄影宣传工作30余年。2016年,在人事调动下,老张与该企业旗下某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转为服务管理岗。尽管工作性质发生变化,但老张仍尽心尽力完成工作。
2019年7月,老张接到公司负责人的口头通知,要求他到公司管理的游泳馆上班。老张去到游泳馆工作,但也提出公司应当出具正式的书面调岗通知书。谁知刚过了一个月,公司便又电话通知他去羽毛球馆,老张提出公司需出具书面调岗通知的要求再次遭到拒绝,便一直在游泳馆工作。在此期间,他针对频繁调岗的问题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一直协商未果。
2020年5月,公司以老张拒绝到岗履行劳动义务,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老张心中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审理驳回了他的请求。无奈之下,老张来到了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路为其提供服务。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周路决定以用人单位频繁调岗且未履行正规调岗流程,在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无固定期限员工的劳动合同为突破点,帮助老张索赔。得知双方曾在武汉市劳动监察大队制作过调解笔录,笔录中公司承认老张并未旷工,周路抓住这一关键点,迅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并搜集到有利证据。老张于近日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书。
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如何应对呢?
本案中,老张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的解除条件较为严格。当公司无理由调岗时,老张有权提出异议,他向公司申请了书面调岗通知并仍在原岗位工作,所以公司称其旷工的证据就不充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违法解除。
这种情况下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主办 | 中共洪山区委宣传部、洪山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 邓洲(通讯员 刘平安)
美编丨张操 责编丨夏旻鸣
统筹 | 张宾 审稿 |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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